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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10点击次数:58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市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管理,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安排如下:
一、2021年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各市(州)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排污单位、环评批复要求、排污许可要求及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对拒不按照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或者逾期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
为响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等新发布四个技术规范,请各市(州)2021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废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升级改造,废水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工作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挥发性**物(VOCS)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行业挥发性**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深入推进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对属于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聚氯乙烯、炼焦化工、化肥等)、**化工(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表面涂装(电子产品、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半导体等)、包装印刷(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玻璃制造、工业涂布等)、工业涂装(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家用电器、金属制品等)行业,尚未建设挥发性**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有新增挥发性**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设挥发性**物自动监控设施的,部署建设挥发性**物自动监控设施。
四、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监测联动计划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联动计划,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企业自动监测开展抽测,抽测废气、废水企业数量各不得低于辖区自动监测企业数量的10%。各市(州)针对污染物标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质控样比对)不合格的问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设备老化、长期监测不准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时要求企业排查问题更换设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开展污染源督办管理工作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标(异常)督办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各市(州)应充分发挥“甘肃省污染源督办工作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督办管理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各市(州)年度督办工作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
六、不断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为适应“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形势要求,不断提高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各市州自动监测数据年度传输有效率应保持在95%以上。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确保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排污单位及挥发性**物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将排污单位及挥发性**物排污单位的申请资料、核实批复资料、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年底前报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来源:北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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